商场大屏直播TFBOYS演唱会是否侵权?法院判了!
更新时间:2025-03-20 07:41 浏览量:5
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湖南高院“知法于心”栏目,持续挖掘关注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全方位构建“司法保护之盾”,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
为吸引人气,
商场在大屏幕上直播明星演唱会,
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直播制作方索赔近百万元,
法院会支持吗?
来看今日案例。
“TFBOYS”系北京时代峰峻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组合,2023年8月6日该组合在西安奥体中心体育场举办“TFBOYS”十年之约演唱会,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授权获得该演唱会新媒体播放、放映等权利以及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
当日晚,长沙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某商场前坪广场以及内部G层两个区域,通过电子显示屏的形式向“TFBOYS”歌迷现场直播该演唱会,观看人数超千人。
活动现场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认为长沙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向不特定公众公开播放案涉演唱会直播,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遂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98.95万元。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法律的文义及体系解释以及有利于文艺创作的角度出发,判断视听表达是否系视听作品应以独创性的有无为判断标准。案涉演唱会直播从对演唱会素材的选择、对演唱会现有的素材的拍摄、对拍摄画面以及拍摄角度的选择及编排并结合案涉节目制作流程、操作细节、后续处理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其具有一定意义上的独创性,其满足认定为视听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条件,另外从其播放以及录制的形式进行分析认定演唱会直播满足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案涉演唱会直播满足视听作品的两个构成条件,系视听作品。
在认定演唱会直播构成视听作品的前提下,被告设置电子投影仪,向现场公众通过公开播放的方式在线播放涉案演唱会直播的行为,该行为满足以无线或者有线的方式公开传播作品,属于以非交互式的方式向公众远程传播作品,构成侵害原告广播权。
据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长沙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演唱会直播画面,可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视听作品。未经演唱会现场直播制作人许可,通过设置电子显示屏以吸引流量为目的向不特定公众播放演唱会现场直播画面,构成侵犯演唱会现场直播制作人的广播权。
本案中,法院回归到法律规范及著作权立法精神本身最终认为视听作品与录音录像制品的认定标准为独创性有无,而非高低,这为区分两者以及两者所产生的权益保护确定了一定的裁判规则。此标准的认定,不仅仅对于解决本案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目前其他类似的游戏直播、赛事直播、授课直播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类型的认定同样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本案的处理对于长沙文旅事业发展以及促进演唱会经济健康发展也具有重要指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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