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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法知新】KTV播放歌曲须依法付费!法院以案释法明确版权责任

更新时间:2025-03-20 09:09  浏览量:4

案情介绍

宿松县某娱乐有限公司作为一家KTV经营场所,长期使用超过20万首音乐电视作品供消费者点播,但未依法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支付版权费用。音集协作为国家批准的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著作权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侵犯其管理的音乐作品放映权。

争议焦点:

KTV购买点播设备是否已包含歌曲版权?

未与音集协签约缴费是否构成“故意侵权”?

法院判决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KTV以营利为目的公开放映歌曲,必须取得音集协授权。被告未签约缴费,构成对放映权的侵害。综合考量侵权作品数量、经营规模(包厢数量)、本地经济水平及被告重复侵权情节;因原告未能举证具体损失,法院酌定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责令被告立即删除未授权歌曲,停止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设备所有权≠放映权授权”,为全国KTV经营者划定法律红线。

法官普法:KTV经营避坑指南 两大法律误区澄清

误区一:“购买点播机自带版权”?

→ 正解:设备商仅提供复制权,公开放映须单独向音集协缴费。

误区二:“不知情可免责”?

→ 正解:音集协是唯一合法集体管理组织,经营者有主动查询义务。

合规经营三步走

第一步:自查曲库

登录音集协官网(http://www.cavca.org)核对授权清单,删除未备案歌曲。

第二步:签约缴费

选择“按包厢付费”或“营业额分成”模式,中小商户可申请减免。

第三步:定期更新

关注音集协公告,及时补充新增授权作品。

侵权后果警示

单次侵权赔偿可达数万元,重复侵权面临惩罚性赔偿;拒不执行判决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影响企业征信。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十条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供稿:刘洋 一审:程方长 二审:应海庆 三审:蒋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