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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出热门演唱会内部票?“黄牛”骗了“黄牛”78万

更新时间:2025-03-27 16:04  浏览量:6

本文转自【上海虹口法院】;

想看的演出终于来了,苦恼的是“开票即秒光”,“手慢则无”。想和青春来一场邂逅,想现场为偶像打call,很多粉丝不惜高价购买“黄牛票”,但“黄牛”就靠谱吗?

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黄牛”骗“黄牛”,粉丝持“黄牛票”被拒演唱会门外的合同诈骗案

案情回顾

近几年,全国演艺市场的热情被彻底点燃,演唱会一场接一场,入场券却是一票难求,在庞大的购票需求面前,不少人嗅到了其中商机。2023年底,小陈偶然在朋友圈看到有好友发布转让知名歌手演唱会门票的信息,于是主动添加林某某为好友询问。林某某表示自己是某大型票务公司员工,有渠道能低价拿到各大明星的演唱会门票,并表示可以与小陈长期合作。

一开始,小陈从林某某处购买了几张演唱会门票,都顺利出票。取得小陈的信任后,2024年2月,林某某游说小陈,是否要成为他的代理,加价售卖门票,每成功一单可获得溢价50%的收益。此时,小陈正处在失业中,于是加入了这个赚钱的好门路。

小陈缴纳了一笔3000元的代理费后,林某某先与小陈签了一份演唱会门票购销合同,又与小陈签订了一份某票务公司入职合同。

有了“正式身份”,小陈开始放手大干。至2024年4月,小陈陆续向林某某转账90万余元,购买不同明星、不同场次、不同价位的门票。

等到演唱会当日,多位订票人持林某某的演唱会门票进场都被拒之门外,现场工作人员表示“票是假的”,这时,林某某再也联系不上了。

而小陈也并非唯一受害者,同一时间,有其他受害者也向派出所报案。

被抓捕归案后,林某某承认自己不是票务公司员工,这只是为了骗取信任伪装的身份,自己其实也只是一个“黄牛”,之前的真实出票都是靠自己抢票或找人代抢到的。开始的少量兑现、低溢价出票是为了获取信任,签订的代理合同等也是假的,只是为了包装黄牛“身份”进行推销。

收到的票款,被林某某高消费挥霍一空,发给订票人的电子票据和订票成功短信都是林某某伪造的,事情败露后干脆失联。经审查,2023年12月底至2024年4月间,林某某骗取小赖、小陈、小刘等被害人购票款共计人民币78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赃款发还各被害人,查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吴 鹏

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本身在票务行业长期经营,熟知其中的“套路”、话术,为进一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将自己“包装”成票务公司的员工,让受害人误以为其有专门的渠道能够获得知名歌星的演唱会门票,同时还以票务公司的名义伪造《演唱会门票购销合同》《代理合同》等,让受害人与其“长期合作”,而实际上其并没有内部、特殊的渠道能够获得票源。

与一般民事合同违约不同,本案中林某某虚构其属于票务公司员工等事实,隐瞒没有真实票源的实情,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而林某某在收取购票款后也仅将小部分钱款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正常门票,其余则是用于个人开销及资金周转,并进一步通过伪造成功购票的电子凭证、短信截图等行为掩盖没有履约能力的真相,能够证明其在签订、履行合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此提醒,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演唱会门票时务必通过正规网站或官方渠道进行购买。切勿轻信自称“内部人员”或提供“特殊渠道”的卖家

同时,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演唱会门票为实名制,无法进行转让或二次出售,切勿相信“转让门票”等说辞。如果一旦发现被骗,要注意保留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对方的身份信息等重要证据,及时报警,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

文字:姜叶萌、陈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