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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中音乐侵权逾七成

更新时间:2025-04-24 15:24  浏览量:4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网络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带来著作权侵权风险,音乐、游戏直播、影视内容侵权频发。”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长新在该院日前召开的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上表示。

自2018年9月建院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了逾14万件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其中,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件1195件,占比约0.8%。1195起案件中,音乐作品被侵权的案件为896件。赵长新表示:“这反映出直播行业运行对音乐作品的依赖程度较高,但尚未形成成熟的音乐作品直播授权模式。”

据统计,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达8.33亿,占网民整体的75.2%,职业主播数量达3880万人。原创作者与网络主播、直播平台间的矛盾凸显,制约了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近几年,网络直播侵害著作权现象呈多发态势,某长视频平台仅针对6部影视剧监测取证到的直播侵权就高达4000余次。”赵长新介绍,相比之下,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收案总量虽呈逐年增加趋势,但整体增幅不大,且在该院涉网著作权案件收案总量中占比较小。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审理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该院审理的案件呈现四大特点:收案数量较少,案件增幅不大;作品类型众多,音乐侵权突出;直播场景广泛,复合侵权严重;被诉主体集中,平台被诉居多。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长新通报该院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摄

《报告》分析,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件之所以呈现上述特点,与网络直播产业的发展情况、网络直播的创作与传播特性、直播平台运行模式等因素密切相关。网络主播从业人数众多,且主播可以自行选择直播时间,呈现出明显的瞬时性与隐蔽性。这导致直播侵权行为及实施主体的发现及取证难度较大。

与此同时,大量业余主播甚至部分职业主播缺乏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常识,直播时随手播放影视剧、演唱歌曲等现象十分普遍。“有些主播甚至直至被起诉,都没有意识到自身的直播行为已侵害他人权利。”赵长新说。

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主播应当强化法律意识,加强自我规范。要坚守“先授权后使用”原则,在使用他人音乐、影视片段或文案时,积极寻求授权并支付授权费用;发生侵权纠纷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化解,并积极调整避免二次侵权的发生。同时,主播应当努力提升原创水平,打造差异化内容,增强内容原创性和吸引力,避免直接搬运或模仿他人作品,减少低质竞争和侵权行为。

此外,法院建议直播平台加强对平台内主播的监管,建立健全主播准入、培训制度,及时推送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内容;根据主播违规情况、直播内容类别及用户规模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大人工巡查力度、进行实时监管,对违法违规的主播及时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