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节 “凉了 ”,投资人急了:“还钱!”250万元,是投资还是借款?
发布时间:2025-05-12 08:24:38 浏览量:3
音乐节没办成,投资人急了:“还钱!”公司却称:“这是投资风险!”250万元到底是“江湖救急”,还是“真金白银”的投资?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让我们来看看真相究竟如何!
官司:音乐节因故“流产”,投资人告上法庭
2024年3月,原告林先生与被告厦门某公司签订《“2024某音乐节”投资协议》,约定林先生投资250万元,公司承诺3个月后返还本金,并每月支付2.5%的固定收益(即6.25万元)。协议还写明:无论音乐节是否举办,公司都保证还本付息,大股东程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随后,林先生爽快转账250万元,但音乐节因故“流产”。起初,公司支付了两个月利息(共12万元),但后续本金和利息均未兑付。
后来,林先生多次催款,公司却以“投资有风险”搪塞,甚至建议“走法律程序”。无奈之下,林先生将公司和担保人程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本金243万余元及利息,并赔偿律师费、保全费等损失。
判决:实为借款,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250万元实为借款,而非投资。因为,“保本保息”不符合投资特征,协议约定林先生不承担风险,每月固定收益,与“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投资本质相悖,更符合借贷关系。而且,无实质参与经营,林先生未行使股东权利,不参与项目运营,仅作为“金主”坐收利息,不具备投资合作要件。
因利息约定“超标”,法院依法调整,协议月利率2.5%(年化30%)远超法律保护上限,法院调整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利息。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厦门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3.69万元及利息2.57万元,支付逾期利息;担保人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法官说,在当前经济活动中,充斥着大量披着“投资”外衣的借贷行为。而投资与借贷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法律特征及法律后果也截然不同。
若合同仅约定投资者享有固定收益或回报,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双方亦未履行法定出资程序并进行工商登记,则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务必明确双方真实交易目的,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以便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通讯员 海法/文 杨希/漫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