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赴异国的演唱会|爱是两千五百里程的孤单还是超过一万两千的账单?
发布时间:2025-05-12 20:42:31 浏览量:3
为追随idol
主人公桃乐不惜千里
奔赴海外演唱会
她"另辟蹊径"通过非常渠道购票
却在入场时
因"票据无效"被拒之门外
不仅6000元的购票款打了水漂
还损失了6820元的行程费用
满心期待一顿操作
竟以被骗收场
接下来
让我们通过
横州市人民法院的判决
揭开这起充满戏剧性的案件始末
↓↓↓01 基本案情2024年,桃乐为了与偶像“双向奔赴”,在浏览二手交易平台时,发现票贩子大牛发布的新加坡演唱会售票广告。经过沟通确认购票细节后,她拍下定金链接,并支付了3000元定金。随后,双方添加微信进一步协商,并于2024年1月19日正式签订《门票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桃乐于2024年2月16日向大牛支付了剩余尾款3000元。
2024年3月8日,桃乐与朋友乘机飞往新加坡,准备参加偶像的演唱会。次日,当她持大牛提供的电子票入场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票据无效,无法进入会场。无奈之下,桃乐只能提前返程。
事后,桃乐多次联系大牛,要求退还购票款6000元、演唱会礼盒费用300元,并赔偿机票、酒店等损失共计6820元。但大牛始终推诿搪塞,甚至微信失联。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桃乐向横州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牛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02 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门票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大牛)向甲方(桃乐)出售某明星新加坡演唱会门票两张,价格6000元。场次:2024年3月9日场。质量标准:每张演唱会门票必须是能够保证甲方入场的电子票。违约责任:乙方如发生提供门票虚假、一票多卖等其他因门票真实性问题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入场,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全额购票款人民币6000元或赔付相同区域门票。双方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桃乐与大牛在微信中反映无法进场情况时,大牛回复“票有问题”“别急,我说了如果骗你了给你报销机酒”等信息给桃乐。桃乐回复“你把钱退给我吧”,大牛回复“行,发机票和酒店账单”。桃乐给大牛发送相关账单截图后,大牛回复“我收到了,给你补偿的。”
另查明,大牛与桃乐微信沟通时,曾发送过以下短信给桃乐“此消息为群发一切错票进不去的假票都会报销机场加酒店加赔偿给您最好的售后服务谢谢勿回”。
03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门票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桃乐与大牛达成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大牛未能向桃乐交付《门票买卖合同》约定的票据,导致桃乐购买目的最终未能实现,故桃乐请求大牛退回购票款6000元以及未交付的礼盒价款300元,予以支持。
关于桃乐主张大牛赔偿机票和酒店费用的问题。本案中,大牛亦同意将桃乐支出的机票及酒店费用退回桃乐,故对于桃乐该诉请予以支持。因桃乐该项请求中的费用包含有桃乐另行购买的航空延误险等费用(共240元),而航空延误险并非是购买机票必要的支出部分,且大牛并未同意负担此项费用,故对于桃乐请求大牛负担该项目费用,不予支持。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网络交易合同“含金量”十足,法律效力不容小觑。在二手交易平台或网络社交软件上达成的买卖协议,只要符合合同成立要件(即双方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便构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受合同约束。
警惕“低价”“内部”噱头,购票选择正规渠道。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追求低价、渴望“内部资源”的心理,以“低价转让”“内部渠道”为诱饵,通过虚假票据实施诈骗。消费者购买演唱会、体育赛事门票时,务必通过官方授权平台或正规票务机构交易,切勿轻信“低价票”或“内部票”的虚假宣传,避免陷入诈骗陷阱,遭受财产损失。
网络交易便利与风险并存,消费者需要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交易前应核实卖家身份及信誉,签订书面合同或留存电子协议;交易中保存证据,避免直接通过非正规渠道转账;发生纠纷时,及时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等途径维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