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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节没办成,赞助费也“凉凉”?

更新时间:2024-10-24 15:00  浏览量:2

音乐节的热潮席卷多地,

成为了年轻人喜闻乐见的活动,

也吸引了众多品牌的赞助冠名。

但商业赞助不可盲目,

音乐节也不能“旱涝保收”,

当音乐节没有办成,

应如何合理保障权益?

2023年9月19日

原告橙美公司(化名)与被告春和公司(化名)签订了《赞助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在“扶摇音乐节”活动提供独家冠名赞助,被告为原告提供宣传营销服务,原告橙美公司须向被告春和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赞助费48万元,以抵用券形式支付赞助费12万元。

2023年12月17日

该音乐节因流感大爆发未能按期举办。根据协议书约定,如因特殊原因导致活动无法正常举办,被告应及时告知原告,并全额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赞助费。

2024年1月3日

被告春和公司向原告橙美公司退还了部分现金赞助款15万元。

2024年3月18日

原告橙美公司通过微信向被告春和公司发送催款函,催告被告春和公司尽快退还赞助费。被告春和公司收到函件后向原告作出承诺,并于当日向原告橙美公司账户退还4万元。

后,原告橙美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微信、面商进行催款,被告春和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橙美公司诉称:请求被告春和公司退还赞助费29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3年10月9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被告春和公司答辩:愿意退还赞助费29万元并支付利息,但被告自2024年5月1日起方停止向原告付款,利息应自2024年5月1日起算。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赞助协议书》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被告确认其未履行合同,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赞助费,故该协议书自被告收到催款函之日即2024年3月18日解除,且被告应退还原告赞助费29万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性质实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被告收到催款函的日期为2024年3月18日,函件载明在收到本函件之日起3日内支付,该退还款项付款截止日应为2024年3月21日,故被告应向原告偿付自2024年3月22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

赞助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由需要各方面因素综合决定的,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因违约而导致的责任承担问题。目前,我国没有针对赞助合同的专门性规定,赞助合同属于典型的无名合同,《民法典》合同编中亦没有与其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可以参照适用,故往往援引《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进行判决。

为了保障赞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以下几点:

赞助方式要明确

赞助合同中一般赞助方式分为货币赞助或实物赞助,合同应明确赞助支付或交付的时间节点、交付标准等,避免争议的产生。如货币赞助的支付条款,需明确约定分期付款的金额、时间以及条件;又如实物赞助,可能涉及到食品饮料、数码产品、机械设备等不同产品形式,须综合产品特性对其数量要求、产品质量、交付条件等进行约定。

不可抗力条款要写清

音乐活动、演唱会、体育赛事等各位文体活动都容易受到自然灾害、极端天气、传染疾病等特殊情况的影响,赞助合同中需要明确不可抗力情形的范围,减少相应争议。另外,对于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免除责任范围也需要适当考虑,可视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分别处理:如果不可抗力已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应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并免除举办方的违约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仅造成合同履行暂时困难,则可要求举办方迟延履行,但免除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要详细

首先,赞助合同应尽可能全面地约定违约情形:包括不仅限于举办方未按约定提供赞助商企业权益的违约责任;赞助商企业逾期支付赞助费的违约责任等等。其次,明确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再次,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如友好协商、仲裁或诉讼等。

知识产权保护别忘记

赞助合同的特殊性在于会有各大品牌的赞助,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知识产权的适用范围、期限、方式等关键条款,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