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会门票竟变“空头支票”?
更新时间:2025-03-17 18:28 浏览量:1
满怀期待地预订演唱会门票
但在演唱会前夕
商家表明需要加钱才给发货门票
而后甚至改口称无票
可销售链接却仍在售卖
消费者如何维权?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陈某在A票务公司网店以3900元购买了两张某乐团的7月10日演唱会门票,商家对其承诺,门票将在演出前十天内以快递到付形式交付。
一个月后,商家致电陈某,要求其加价才发货,陈某表示拒绝。而当陈某再次询问发货时间时,商家却回复称“陆续安排中,最晚现场取票”。
同年7月7日,陈某通过另一账号咨询该商家,对方表示演唱会仍有票,且下单后次日可快递送达。然而,当陈某切换回自己账号,联系商家要求按约定发货时,该商家却改口称无演唱会门票,并建议退款。此时,该门票销售链接仍在正常售卖中。于是,陈某以商家有货不发且企图引导买家现场交付为由,向购物平台投诉,平台次日认定投诉成立,陈某最终获退款3900元,平台赔款100元。
2023年11月,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票务公司以购买商品价格3900元为基数支付3倍惩罚性赔偿款11700元。
法院审理
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建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A票务公司收取陈某支付的票款后,未按约定及时交付门票,已存在明显过错,且陈某多次催促发货时,商家一再确认有票,但在要求加价被拒后便改口称无票,同时仍对外售卖门票。该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除应承担退款责任外,商家还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陈某主张三倍赔偿的诉求合法有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鉴于陈某已获平台赔款100元,法院依法判决A票务公司向其赔偿11600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票务公司作为专门从事票务代理销售的经营者,本应秉持诚信原则,按时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然而,本案中,A票务公司不仅未按约定发货,还虚假宣称有票,已构成消费欺诈,故法院依法判决其需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鹏法君提醒,当下演唱会等文娱市场持续火热,消费者应选择正规渠道购票,并妥善保存交易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若商家在收款后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甚至以“加价发货”“现场取票”等理由推诿,其行为可能已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应及时通过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切勿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此外,A票务公司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还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最终被判决承担三倍赔偿责任,这也为票务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商家们应诚信经营,切勿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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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供稿:龙华区法院
作者:苏华文 戚伊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