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年会上唱流行歌曲并同步直播,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6-01-10 21:07:27 浏览量:8
在公司年会上演唱流行歌曲并同步直播,如果未经版权方许可,极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直播行为会将原本可能属于“免费表演”的场景,转变为受著作权法严格规制的公开传播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单纯的年会现场表演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不侵权,但加入“直播”是关键变量。
场景/行为可能涉及的权利是否构成侵权法律依据与说明
仅限年会现场表演
表演权
可能不侵权
需同时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免费表演”三要素:
①未向观众收费;②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③不以营利为目的
。公司年会的“非营利”性质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年会表演 + 同步直播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权、表演权
极可能构成侵权
直播及回放使公众可在其选定的地点(通过网络)观看表演,侵害了作品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
。直播行为本身也可能侵害
广播权
。此时,“免费表演”的例外规定不再适用。
一次直播演唱可能同时涉及音乐作品的多层权利:
词曲著作权(核心)
:属于歌曲的词作者和曲作者。演唱歌曲,需获得其
表演权
的许可;进行网络直播,还需获得其
信息网络传播权
等许可。
录音制作者权(邻接权)
:如果播放的是某歌星的原版伴奏,那么制作该伴奏录音的唱片公司享有
录音制作者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45条,通过网络直播公开播送其录音制品,也
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
表演者权(邻接权)
:如果模仿或使用特定歌星的独特演唱方式,还可能涉及原演唱者的
表演者权
。
年会通常被认为是企业内部的
商务活动
,是公司整体运营的一部分。法院在判断是否属于“免费表演”时,会审查该活动是否间接服务于公司的
商业目的
(如增强凝聚力、宣传企业文化等)。一旦被认定为具有潜在商业性质,“免费表演”的抗辩理由就很难成立。
要完全避免风险,必须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具体路径如下:
主体建议路径
年会主办方(公司)
承担主要责任。应向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
等集体管理组织,或通过音乐版权服务平台,获取涵盖“
现场表演
”和“
网络直播
”两种使用方式的“
表演权
”与“
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揽子许可。
表演者(员工)
如果由员工自发表演,应与公司确认版权事宜已由公司解决。切勿自行在直播平台使用未获授权的伴奏音乐。
安全且推荐的做法
:使用直播平台或正版音乐平台提供的
已获授权的“直播演唱曲库”或“背景音乐库”
。这些音乐已由平台获得授权,可供主播在直播时合规使用。
停止侵害
:立即停止直播、下架回放视频。
赔偿损失
:需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其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根据已有判例,赔偿金额从数百元到数万元不等。
诉讼风险
:在相关案件中,
直播平台
和
活动组织方(公司)
是被起诉的主要对象。
总结
:
未经授权在公司年会直播中演唱流行歌曲,法律风险很高。
最稳妥的方案是由公司出面,从源头获取包含网络直播用途的正版音乐授权,或严格使用平台提供的正版曲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