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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举办演唱会涉及的增值税、所得税、个税怎么处理,一文说明白

发布时间:2025-05-26 02:34:35  浏览量:2

甲公司是牛奶营销企业,为了扩大销售业绩,计划在2025年夏秋之交举办盛大的演唱会,以吸引消费者关注自己的产品,并以购票为名销售自己的产品,那么举办这样的营销活动会有哪些税务问题呢?

一般情况下,甲公司搞营销活动一定会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首先,甲公司会有两种方式来举办演唱会,一种是自己办,一种是委托演艺公司办。自己办省点钱,但事务繁杂,又是找场地,又是走审批,又是税务局备案,还得给明星交税,最后还得找保安维持秩序,不胜其烦。看着省一点钱,但操的心可不是一般,不如找专业的演艺公司承办。甲公司就是这样办的,委托了乙演艺公司举办此次演唱会。

甲公司的文化部门具体承办这个事情,与法务部协商拟定了与乙公司的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包干总费用500万,所有门票归甲公司,不得在大麦网上销售。按演出费用开具6%的发票。合同拟定完,走审批流程,虽然这份合同在法律上毫无破绽,但税务总监李总在审阅合同时,还提出了不同意见。

李总认为,按演出费开具发票没问题,公司可以直接入销售费用,可以抵扣6%的进项税,这也没问题,但是这些门票怎么处理呢,合同上没说。李总认为,根据现在还有效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016年营改增的36号文第十四条也规定了视同销售服务的情形,(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一演唱会不是公益活动,第二消费者很可能因其未购买产品或者因其没有自甲公司而在甲公司的经销商那里购买产品,而被认为是无偿得到门票,按照现行增值税的立法原则,无论门票做为货物还作为服务,均应当视同销售处理。事实上门票做为演出服务的载体是一项服务,在未开演之前是一项权利,演出完毕,权利灭失,所以这就是一项服务,适用36号文的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赠送门票仍然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如果不视同销售,甲公司将少交500万*25%=125万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视同销售,收入和费用同步同金额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变化,也就没有这个125万的所得税收益了。但视同销售也可能会对其他指标产生影响,比如说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演唱会演出服务发票入销售费用没错,但具体入哪个明细科目呢?认定是业务宣传费可以吗,一定可以的,这就是没有在广告媒体上搞的宣传活动,和公司赞助体育赛事是一个道理。视同销售将增加所得额,也就增加可以扣除的业务宣传费限额,虽然可以多扣除一点宣传费,但总体上也是不合算的。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将门票赠送给个人,将给个人带来个税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第一条、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个人要负担20%的个税纳税义务,甲公司在向消费者赠送门票时能和人家要个税款么,显然是会被人家笑话的,于是甲公司将承担这些税款,而且还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个和工资个税不一样的,不能在一个会计分录上处理全部的费用,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增费用)。

李总想到这里,就把合同退回去了,同时召集各部门开会部署合同的修改意见。

李总的修改意见如下:

第一,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纯粹的门票包购协议,即甲公司不是委托乙公司搞演唱会,而是 你搞你的演唱会,我只不是一个大观众而已,大到把你的门票全包了,仅此而已。

第二,安排销售部门与下游经销商谈妥,只采购指定产品才可以配发门票;安排营销部门制定的对消费者个人宣传方案中只有购买指定产品才可以获得相应的门票。

第三,安排开单部门,将门票全部以单项项目开到对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发票上,金额就按购买价,同时做同样金额的折扣。

这样一来,带来的税务结果发生了哪些变化呢?

第一,增值税方面,根据1993年154号文及2010年56号文(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的规定,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税,不必视同销售,可以有6%的抵扣收益。

第二,所得税方面,根据2008年875号文的规定:一(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所以甲公司这种在发票上开出的方式属于买一赠一的商业行为,不属于捐赠,无须视同销售,节约了原视同销售的所得税款。

第三、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同样根据前面的2011年50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也没有纳税义务,无须扣缴个人所得税。

甲公司的销售部门、营销部门、开单部门在并不太理解的情况,也严格执行了这个修改意见,为甲公司节约了税收成本。

总结,合同的签订方式不同,销售业务开单方式不同直接影响到税收成本的大小,各位税务总监们,各位老板一定要注意,虽然税务管理不能给企业带来利润,但处理不好,减少利润那是分分钟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