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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专辑名称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在先权利获得保护

发布时间:2025-05-13 14:02:40  浏览量:2

作者 | 冯超 薛莲 张梦伊

泰和泰(北京)律所事务所

目次

一、立法背景

二、案情前情

三、焦点及处理思路

四、裁定

五、结语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而音乐专辑名称能否通过较高知名度实现商品化权益,成立“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进而主张《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来获得保护呢?

冯超律师团队代理歌手吴青峰提起的“马拉美的星期二”商标无效宣告案件,获得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希望本案能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思路和启发。

一、立法背景

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对《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力”进行了具体释义: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地理标志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所述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凝结为“商品化权益”这一概念。

我国最初对“商品化权益”保护持全面收紧的否定态度。但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司法实践中逐渐出现了大量的侵权人,将他人在先知名的影视作品、视听作品、角色名称等作为商标进行使用。这些作品名称、角色名称不再仅具识别功能,而是同时成为了承载商业价值的独立符号。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始使用“商品化权益”的概念,在保护条件上有宽松之势。

在2005年的“哈利·波特”商标异议案中,商标局首次在行政裁决中认定了外文作品名称可作为在先权益,其中明确要求了作品名称“在中国境内知名度”。在2011年的“007邦德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诉讼案件中对“商品化权益”开启了初次认定。二审判决中, 明确指出了“007”、“JAMESBOND”作为“007”系列电影中的角色名称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其知名度的取得是丹乔公司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此知名的角色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丹乔公司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因此,在先知名的电影人物角色名称应当作为在先权利得到保护。此案件后来也成为了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由于彼时《商标法》施行2001年版,此案援引的是《商标法》第31条前半段规定进行保护。

实践中的审判也推动了政策方面的修订,商品化权益的制度也逐渐规范化,进入成熟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6.20条中也明确规定,在符合下列情形时,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当事人的合法在先权益进行保护的情形(1),即是请求保护的对象为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此条款首次确立"知名度+商业价值+关联性"的三要件标准。

二、案情前情

吴青峰系中国台湾知名歌手、音乐艺术家、词曲创作人,也是知名华语流行乐团“苏打绿”的主唱。歌手吴青峰以其富于情感的词曲创作和灵动多变的声线,深受两岸歌迷朋友的喜爱,创作了许多广为传唱、脍炙人口的音乐作品。其中,《马拉美的星期二》是歌手吴青峰的第三张个人音乐专辑,同时亲自担任这张专辑的演唱者、词曲作者、以及制作人。《马拉美的星期二》专辑于2022年9月30日发行,数字版专辑收录了12首歌曲,实体版收录了16首歌曲。

专辑发行后至2023年6月期间,爆款计划(海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第35、33、14、3、21等多个类别申请了共计10件“马拉美的星期二”商标,其中九件于2023年5月至12月获准注册。吴青峰先生发现前述情况后,委托冯超律师团队针对九件已注册的“马拉美的星期二”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

三、焦点及处理思路

由于专辑发行前吴青峰先生并未针对“马拉美的星期二”在中国大陆申请商标,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吴青峰先生现有的在先权利、以及损害的是何权利。

冯超律师团队针对本系列案件的分析如下:

一、“马拉美的星期二”专辑名称应当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具体来说,应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6.20条所规定的“音乐作品名称”。虽然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获得商品化权益保护的作品名称往往是影视作品名称或游戏名称,如“铁臂阿童木”案、“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案、“王者荣耀”案等。但“马拉美的星期二”作为音乐专辑名称也符合其他商标确权行政案件中“商品化权益”的保护客体必需要件,即:

争议商标“马拉美的星期二”与吴青峰的音乐专辑名称“马拉美的星期二”完全相同。该音乐作品在相关领域已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知名度和影响力所及的范围已涵盖该音乐作品的受众日常能够普遍接触到的、能够将音乐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转化为商业利益的常见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不仅包括与该音乐作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也包括由该音乐作品密切相关、为实现该音乐作品的推广、充分实现作品名称商品化权益所涉及的服务类别以及相关受众能够基于对音乐作品的喜爱和偏好而产生购买兴趣的其他常见商品或服务类别。争议商标所指定的第35类、第33类、第14类、第3类等多个类别,该音乐作品与其作者吴青峰已经建立了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相关公众在面对争议商标时,很容易误认为使用了争议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吴青峰或者与吴青峰具有授权、合作等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同时,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也挤占了原本属于吴青峰的商业机会,使得吴青峰无法行使其对在先知名音乐作品名称“马拉美的星期二”所依法享有的商品化权益。

综上,冯超律师团队确定了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了吴青峰先生对其在先知名音乐作品名称所享有的商品化权益的办案思路。

随后,冯超律师团队协助当事人以下述举证思路搜集相关证据:

“马拉美的星期二”音乐专辑作品的上线平台数量、播放量、粉丝数量页面——以证明“马拉美的星期二”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和较高知名度“马拉美的星期二”音乐专辑在网络上的搜索结果、销售页面、评价页面——以证明“马拉美的星期二”音乐作品在相关公众中已经获得较大的影响力“马拉美的星期二”音乐专辑获奖情况、第三方媒体报道、采访——前述前部证据从作者自主使用和其他媒体评述两个方面证明,“马拉美的星期二”已经和作者吴青峰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针对争议商标注册人的企业信息和商标注册情况——以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作为从事“文艺创作、演出经纪”等内容的同行业经营者,注册大量与知名音乐专辑名称完全相同的商标,定有攀附他人在先商誉的主管恶意

据此,冯超律师团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九件无效宣告请求,主张争议商标“马拉美的星期二”是吴青峰创作的知名音乐作品名称,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很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爆款计划(海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吴青峰或者与吴青峰具有授权、合作等关联关系,从而损害吴青峰对其在先知名音乐作品名称依法享有的商品化权益,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马拉美的星期二”予以无效宣告。

四、裁定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部九件无效宣告案件中均支持了吴青峰的请求,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马拉美的星期二”作为申请人在先知名音乐作品名称,经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其知名度的取得是申请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此音乐作品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申请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因此,“马拉美的星期二”作为在先的音乐作品名称应当作为在先权利得到保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五、结语

在知识经济与文化产业深度融合的当代社会,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益保护,既是文化、娱乐产业蓬勃发展的必要基础,也是对创作者智慧结晶的高度尊重。面对新业态的涌现,冯超律师团队以其精湛的法律技艺和战略眼光,不仅作为客户权益的守护者,同时也是法律实践创新的中坚力量,正是现代知识产权律师专业价值的最佳诠释。

作者:冯超 薛莲 张梦伊

编辑:Sharon